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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亭县招商引资引企奖励规定

    信息发布者:往事不随心
    2017-03-19 12:22:36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建设沿海强县,充分调动企业投资兴业以及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培植税源、组织财政收入和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积极推进临港工业聚集区和城区工业聚集区建设,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乐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外资企业指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乐投资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内资企业指内地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乐投资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项目指建成投产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产业项目,既有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审批注册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时,必须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第五条 对在乐亭投资兴建的项目,审批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实行“项目代理”首办制,协助办理注册审批相关手续,并全程跟踪服务。

    第六条  对来乐亭投资兴建的项目,凡符合条件且相关资料齐全,属我县审批范围的,相关部门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因资料不全而不能办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协助申请人尽快办理;属于上报审批的项目,手续齐全的由有关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呈报手续,并负责按各部门职责协办到底。

    第七条 对乐亭县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分包责任制,负责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市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政策优惠。

    第九条 建设在临港工业聚集区的项目,鉴于园区地属坑、塘、虾池,未达到“三通一平”,可以允许项目方自行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县政府负担。对临港工业聚集区既有建设用地转让给投资商的项目,可视土地状况给予“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带动能力强或高科技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可用企业纳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分年度给予奖励,以支持企业研发、技改、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有发展前景、投资额度大、财政贡献突出、能够立县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新建研发中心或博士后工作站,可以免费提供标准厂房做为研发场所或给予其它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对内、外商新上投资企业,自投产起5年内可以给予不低于企业纳税县级财政留成额度20%的补贴(如符合“十五条”乡镇引入的,则由乡镇享受的80%分成部分中列支),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县引进新建成的坐落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项目(不含临港工业聚集区、城区工业聚集区企业)实现的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按县80%、乡镇(街道办事处)20%分成。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引入的工业企业实现的税收,按县级财政留成额的80%比例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引入商贸物流企业税收,按县级财政留成额的80%比例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中扶持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县级财政留成额的50%;县直各部门的招商引资所实现的税收,按县级财政留成额的10%奖励县直部门,50%奖励企业。

    第十六条 对既有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入库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额增加财力部分,30%奖励企业作为发展基金,20%奖励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对在临港工业聚集区、城区工业聚集区内建设的项目,对县本级行政性收费部分给予减、免优惠。

    第十八条 对财政贡献突出、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给予特殊奖励,额度最高可不低于各项行政性收费,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对来乐亭投资兴建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二十条 信用体系向外来投资企业延伸,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已有企业扩大投资或再投资新建项目。

     

    第四章 对引进项目者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的外资企业,视当年实际到位外资情况对引进者的奖励额度不低于到位资金的1.5‰。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的内资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视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情况,对引进者的奖励额度不低于到位资金的2‰。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新引进项目和异地改扩建的工业(装备制造业除外)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城市综合体、商贸会展、休闲旅游等服务性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物流、文化、金融保险等服务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传统优势产业技术和产品升级改造、全省性或区域性的重要民生工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利用外资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引进者,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以下其中任意一项奖励(以上项目可以多个项目合计计算):

    1、一次性给予特殊奖励(可选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政策或与之等价值的实物)

    2、可以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子女或配偶到县属单位就业;

    3、引进者为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干部的优先推荐任副科级以上职务(今后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优先选拔有招商引资一线工作经历,且有工作实绩的后备干部)。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以及投资额大、项目投产后对财政收入和社会劳动力就业等社会贡献突出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六条 增加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参政、议政代表名额。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中,增加外来投资者代表名额。

    第二十七条 外地来乐专家、高新技术人员子女可以就近择优入学,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优先考虑就业。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公园、学校、医院、道路的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投资者或企业名称进行命名(含捐赠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个人和集体),以提高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第二十九条 每年对纳税前10名的企业,由新闻媒体、宣传部门做专题报导,并按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沿海强县立功竞赛活动的奖励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奖励对象是各类合法公民(含县内外党政机关干部职工)或法人单位。

     

    第五章  引资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级、各单位向国家及省、市积极争取资金。经部门向国家、省、市争取引进的无附加条件的资金视为引资(上级对所辖范围内的分配资金不列入奖励范围),按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奖励部分可作为办公经费,其中奖金的40%可以作为个人奖励;引进的有附加条件的资金,可视情况适当奖励。同时,对争取资金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连续两年获得表彰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记二等功奖励(或向上级推荐申报二等功奖励),并推荐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县经济发展贷款融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展我县公益事业,视到位资金额度情况,给予中介人不低于到位资金1‰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企业荣获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企业荣获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以国家和省工商部门认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部门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年度为重点项目建设累计投放信贷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信贷资金到位额度给予1‰以上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生效后,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本规定生效前,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企业签定的协议,在有效期内仍履行原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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